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
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金 | 34540 |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
身故保险金 | 5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50 |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且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 |
身故保险金 | 50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年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47448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 | 终身 | 终身 | 50 |
主险 |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0 |
主险 |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 | 1年 | 3年 | 10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 | 终身 | 终身 | 50 | 身故保险金 | 50 |
主险 |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0 | 年金 | 50 |
身故保险金 | 50 | |||||
主险 |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 | 1年 | 3年 | 100000 | 年金 | 47448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别生存金 | 3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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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理财险
“本款投保年龄宽泛,0~65岁均可投保、产品从新生儿、年轻白领和中老年群体均可覆盖。最长交费年限20年,适合想要长期交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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