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福星普照两全保险
包含产品 :
164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身价意外涵盖面大,网约车,自然灾害全面覆盖”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船时越过船舷起至抵达目的地离船越过船舷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民航客机外部的期间。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 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 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如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 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6420 |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福星普照两全保险 | 20/30/至80周岁 | 10年 | 164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福星普照两全保险 | 20/30/至80周岁 | 10年 | 1642 | 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16420 |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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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9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保障责任明确,无理赔情况下,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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