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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756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医疗险
“保障终生,保障全面,保费低,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31344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1344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1.5倍或已交保费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保内外,靶向药等)、材料费、诊疗费、治疗护理费、检查化验、手术、器官移植费。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31344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附加合同已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接受住院治疗,且在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附加合同终止,合同仍然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648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趸交 | 30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648 | 疾病终末期 | 200000 |
轻症保险金 | 20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2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趸交 | 308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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