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男性泰康乐安康重疾险
包含产品 :
74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60种重大疾病保障,保证生活质量、提供医疗支持,22种轻症给付3次为限,自带豁免,保障更贴心”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747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7470 |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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