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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4.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费率相对比较低的情况下拥有更高保额,更全保障,让保障呵护我们的幸福生活!”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祝寿金:3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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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9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祝寿金 300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和88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100%基本保额三者取较大者给付;第二次至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每次重大疾病确诊需与前一次重大疾病确诊间隔期至少180日。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7305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爱相伴两全保险 与主合同相同 与主合同相同 4749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730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9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爱相伴两全保险 与主合同相同 与主合同相同 4749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祝寿金 300000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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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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