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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医疗险人寿险
“缴费期短,保障期长,满期本金+利息返还,覆盖了所有的日常意外风险,更有意外医疗和伤残等级的赔付”
身故保险金:40320
生存保险金:40320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梁泳妍 设计
广东佛山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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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40320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生存保险金 40320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100000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1000000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10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1000000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0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500000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0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500000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0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500000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附加合同已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000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接受住院治疗,且在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附加合同终止,合同仍然有效。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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