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工银安盛人寿“少儿重疾+医疗+意外综合保障方案(0周岁男宝宝)”
包含产品 :
777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少儿全面保障方案,涵盖重疾、医疗、意外保障,给孩子一个安全确定的未来。”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2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8000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8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就其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 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者,我们在给 付上述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 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6000 | 在合同有效期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发生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床位膳食费日限额 | 200 | 在合同有效期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发生的床位费和膳食费补偿。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者,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
轻症保险金 | 120000 | 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00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20000 |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康至惠选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191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316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0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 | 1年 | 7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康至惠选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191 | 床位膳食费日限额 | 200 |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6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80000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316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轻症保险金 | 12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20000 | |||||
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00 |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00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 | 1年 | 70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相似保险计划书
更多>
48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人寿险
“?重疾/特疾/罕见病再升级,加量保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无限保
?少儿白血病多重保障,加倍保
?少儿自闭症特别关...”
82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少儿重疾发病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孩子免疫系统相对较弱。小男孩对世界探索欲强。”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