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最快返本养老+教育+重疾+意外
包含产品 :
10192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返本快,可做为养老理财,小孩教育。更可附加重大疾病和意外,可根据个人条件选择”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10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0
年金:2500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年金 | 2500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 3.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01542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1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航空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 | 15年 | 10年 | 10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5年 | 10年 | 62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15年 | 10年 | 13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 | 15年 | 10年 | 100000 | 满期保险金 | 1015420 |
年金 | 25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5年 | 10年 | 62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15年 | 10年 | 1300 | 航空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0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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