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一家之主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641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一家之主是家庭的顶梁柱,保险是预防意外和疾病的发生,在风险面前做好防范让家庭更加从容面对生活!”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豁免保险费:20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10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60种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种类独立赔付5次赔完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高残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给付 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所产生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100元以上-合同约定的最高报销额度 |
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 | 100000 | 一般意外10万·高残10万,航空意外30万·航空高残30万,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最高20万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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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①高发重疾保障全,重症ICU特别关爱
②健告问题仅3条,轻松投保,普惠更多人群;③投保年龄最高65岁,拓宽人群,投保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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