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泰康全能保2017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92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高意外保障,适合经常出差开车的年轻主力人员,保障高保费低”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3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100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因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500000 | 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3000000 |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3000000 | 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6000000 | 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2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 | 3000000 | 乘坐电梯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3000000 | 在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高残: 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76400 | 保险期满时,领取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返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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