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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279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4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家庭经济主要收入者的标配,意外,定寿,医疗,重疾,重疾保额的配置建议年收入的3-5倍”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已交纳的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基本保额50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百年人寿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费用包含: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费用。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基本保额×人身伤害约定等级比例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乘坐民航客机意外 | 1000000 | 基本保额。 |
恶性肿瘤慰问金 | 20000 | 确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约定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慰问金。 |
意外医疗住院补贴 | 100 | 100元每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信泰附加百万无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710 |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5000 | 因意外导致的门诊或住院,100元面赔后100%报销,不限社保用药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弘康大白定期寿险 | 至60周岁 | 至54周岁 | 1600 |
主险 | 史带常青树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1年 | 1年 | 615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 | 30年 | 2440 |
主险 | 太平医保无忧百万医疗险 | 1年 | 趸交 | 425 |
主险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77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弘康大白定期寿险 | 至60周岁 | 至54周岁 | 160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主险 | 史带常青树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1年 | 1年 | 615 | 乘坐民航客机意外 | 100000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5000 | |||||
意外医疗住院补贴 | 100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 | 30年 | 244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主险 | 太平医保无忧百万医疗险 | 1年 | 趸交 | 425 | 恶性肿瘤慰问金 | 20000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7710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71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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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4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理财险
“大家养老鑫佑所享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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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4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重症,中症,轻症不分组,多次赔,重症赔了中症,轻症责任继续赔,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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