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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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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轻症赔22次,重疾赔7次,120种疾病。全面解决青少年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不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20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
身故豁免保险费 :2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朱晓霞 设计
广东佛山 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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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 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身故豁免保险费 200000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 若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时,我们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 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 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 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 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 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200000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4000000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200000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2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本合同终 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 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 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2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 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合同第2.3.1 条 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4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费 200000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本合同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青少版) 终身 20年 3440
主险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942
附加险 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150
附加险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约定 与保险公司约定 130.72
附加险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45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青少版) 终身 20年 3440 豁免保费 200000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000
身故保险金 200000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4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主险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942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40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0000
附加险 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15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
附加险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约定 与保险公司约定 130.72 全残豁免保险费 200000
身故豁免保险费 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200000
附加险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45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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