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健康源悦享重疾
3822.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一款重疾最多可赔付六次,且赔付金额递增的全面保障产品,60岁后享住院津贴,悦享健康人生!附加小医疗!”
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100
由保险代理人 郭成勇 设计
江苏南通 大童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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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1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自其年满 60 周岁后(含 60 周岁)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1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575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575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3575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1年 247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357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000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575
身故保险金 1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575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100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1年 247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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