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疾险
包含产品 :
189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市场唯一自带双豁免,轻/中/重/不分组多次赔付,比例最高,癌症多次赔,可预核保返保费,可定期可终身”
等待期:1895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18950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895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18950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1)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投保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2)以前各期的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含)内交纳; (3) 投保人未变更。 |
满期金 | 568500 | 70岁领取满期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 | 30年 | 189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 | 30年 | 18950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8950 |
等待期 | 18950 |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满期金 | 5685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投保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1895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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