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复星康乐e生-70岁的多次赔付重疾险
包含产品 :
489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可以买到70岁的多次赔付重疾险,身故退保费,轻症30%赔付,重疾最多賠4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108种,分为五组,每组限赔付一次。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加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8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加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89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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