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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00523.4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成人的养老、大病医疗、意外医疗,资金的保全、传承一样都不少!”
一般医疗保险金:200
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0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20000
养老年金:121023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 |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附加合同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121023 | (1)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的,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②(25-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身故时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②(300-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8.5%×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信泰全民 e 保 B 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05 |
主险 | 信泰如意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0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12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06.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信泰全民 e 保 B 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05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 | |||||
主险 | 信泰如意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养老年金 | 121023 |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12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06.4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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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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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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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养老年金终身领取;
②多种领取方式按需选择;③身价保障终身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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