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康宁终身
包含产品 :
10785.36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医疗险
“保额高保障全”
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00
保费豁免:1047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
残疾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10470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 | 若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10000 | 若发生意外,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8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珠江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47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4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 20年 | 20年 | 275.3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珠江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47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8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40 | 残疾保险金 | 10000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 20年 | 20年 | 275.36 | 保费豁免 | 1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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