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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195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健康无忧计划,一个计划全覆盖,强大杠杆作用,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
轻症疾病保险金:15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00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5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对被保险人因治疗重大疾病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保险金的日限额、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2)该药品属于合同附表1所列的药品清单; (3)符合合同2.4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见合同7.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住院津贴 | 100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并且住院进行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实际住院天数,每天100元津贴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津贴保险金。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50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因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医疗保险金的日限额、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合同以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为限。终身最高给付限额为终身基本给付限额和无理赔优惠额之和。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31175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年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5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5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保险公司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年金转换权 | 636525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按照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9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意外伤害医疗住院津贴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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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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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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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隔代投保
?支持远程双录
?减保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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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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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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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养老年金终身领取;
②多种领取方式按需选择;③身价保障终身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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