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中荷癌症多次赔付补充重疾险
包含产品 :
17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可以买到80岁的消费性癌症补充产品,最多三次赔付,3年间隔期。”
等待期:1705
身故保险金:1705
恶性肿瘤保险金:1705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1705 |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出现了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1705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705 | (1)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1.1.2中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 | 500000 | 三年后若癌细胞仍存在,理赔50万。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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