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买得起有保障的健康险少交1年
包含产品 :
9446.88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成年人医疗问题,小病报销,大病赔偿,意外伤害赔付,交费少保障高”
轻症疾病保险金:180000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3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 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 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的,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住院手术费、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和其他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1)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本次所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50%。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2)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所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50%,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36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96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52 |
主险 | 附加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500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终身 | 19年 | 8400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A 款定期寿险 | 19年 | 18年 | 194.8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52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主险 | 附加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500 | 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 | 250000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终身 | 19年 | 8400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36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96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A 款定期寿险 | 19年 | 18年 | 194.88 |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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