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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16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7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重大疾病,轻症多次赔付,轻症豁免”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25000
生命末期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 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 们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 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7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 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 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效力终止,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5000 |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 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 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 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以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 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 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产品 | 336400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 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 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 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6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600 | 轻症豁免保费产品 | 3364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5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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