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2019版
包含产品 :
7070.63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这是一款真正意义上“不花钱”的保险。它能实现:有病治病、无病养老、返还还保,让您的一生无忧。”
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8000
21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8000 | (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有社保:报销剩余部分,免赔额0元,给付90% 无社保:免赔额50元,给付75%,(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有社保:报销剩余部分,免赔额0元,给付95% 无社保:免赔额100元,给付85% |
21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5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13794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人30种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127349.97 | 确诊理赔后,免交后期保费,保单仍然有效 |
投保人身故、高残或80种重疾豁免保费 | 100000 | 出险后免交后期保费,保单仍然有效 180天内确诊退还本附加险保费,本附加险终止,主险交费和保障不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0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1年 | 328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终身 | 20年 | 6702.6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0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8000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1年 | 328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终身 | 20年 | 6702.63 | 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21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
5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 | |||||
被保人30种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127349.97 | |||||
满期保险金 | 13794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投保人身故、高残或80种重疾豁免保费 | 100000 |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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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市场上超高领取的养老金,终身有现金价值。销量遥遥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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