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438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100种重疾;10种少儿特定重疾;20种特定疾病;少儿重疾双倍保障;自带豁免投保人权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2000000
癌症医疗保险金:4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确诊重大疾病,则按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1.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25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轻症保险金 | 300000 | 确诊轻症疾病,则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确诊少儿特定重疾,除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为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癌症住院津贴 | 60000 |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如果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18周岁前身故则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则按保单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300000 | 若在交费期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则免交余期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主险 | 太平超e保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85 |
主险 | 太平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4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15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2500 | |||||
主险 | 太平超e保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85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癌症住院津贴 | 60000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主险 | 太平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450 | 轻症保险金 | 300000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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