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019最全面的重疾保障组合
包含产品 :
808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信泰覆盖癌症治疗费用较大风险;星满意赔付5次覆盖多次风险;长生福不分组覆盖病种全面且赔付条件宽”
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2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附加合同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35%、40%、45%,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当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100种重疾分五组(癌症单独分组)五次赔付,间隔期180天。首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00%赔付;第二次确诊按按基本保额的110%赔付;第三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20%赔付;第四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30%赔付;第5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40%赔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40种轻症不分组,最多三次给付,间隔期180天。首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20%赔付;第二次确诊按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第三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40%赔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当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18岁之前按所交保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后按基本保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8岁之前身故,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18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 10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则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的首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零时起,至第六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共五年),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对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100%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对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95%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每一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的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总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信泰附加百万无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高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疾/轻症豁免保险费 | 0 | 在交费期间内,首次确诊轻症或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0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合同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均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四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保险公司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其余三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星满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449 |
主险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2800 |
主险 | 长生长生福(御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778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0.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星满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449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重疾/轻症豁免保险费 | 0 | |||||
主险 | 信泰百万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2800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长生长生福(御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778 | 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 100000 |
高残保险金 | 100000 | |||||
豁免保险费 | 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附加险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0.4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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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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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投保人重疾豁免后,可享有双重豁免功能,解决重疾引发的5年收入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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