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2020版 (在售)
- 百年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中症或轻症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障,确诊中症、轻症可豁免保费,可选13种男性特疾、9种女性特疾、10种少儿特疾、身故、恶性肿瘤额外保障,确诊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按需求定制
加入对比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全部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终身 | 30年 | 443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34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至70周岁年 | 30年 | 215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至70周岁年 | 30年 | 2757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终身 | 30年 | 5187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终身 | 20年 | 106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7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500000 |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额外给付 | 250000 | 1、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同类产品
国寿粉红人生保险产品组合(2020版)
- 投保年龄: 16周岁-5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B款保险产品计划
- 投保年龄: 0-13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 保障期限: 终身
相关投保指南
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有了宝宝以后,感觉自己的生活发生了好大的变化,身上担子重了起来,压力越来越大了。
在这个“谈癌色变”的年代,能保障癌症的重疾险颇为人们青睐。然而,有一种癌症却被绝大多数重疾险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那就是原位癌。
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第95条)两大类,我们今天谈的是,以生命或者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在面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时,重疾险能够提供一份宝贵的健康和经济安全保障。那么,重疾险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保险呢?重疾险能保哪些疾病?本文将为您揭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