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畅行无忧保险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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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航空、交通工具、自驾车、电梯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疾病身故也可理赔,还有长期护理和健康关爱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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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或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租用的租赁乘用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且未满7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且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以下比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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