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全保两全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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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20年,包含体检关爱金及满期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
保险期限: 2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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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体检关爱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给付一次体检关爱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体检关爱金首期为每份人民币400元,于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为每份人民币100元,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选择5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34000元,选择10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31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50000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5000元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5000元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选择 5 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 34000 元,选 择 10 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 310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 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 50000 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 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 每份人民币 25000 元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 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 25000 元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 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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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体检关爱金

每份400元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年领取一次即每份100元)

身故 5年交保费

每份34000元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投保份数×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26000)或保单现金价值)

10年交保费

每份31000元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投保份数×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26000)或保单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 每份50000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每份25000元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每份25000元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全保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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