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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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功能:提供身故、残疾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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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与本合同明确载明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工作,在施工现场或于施工期限内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若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并导致多个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超过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若设有,则将在保单中载明),则每个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与多个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的比例缩减。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施工项目期限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五年。

 

投保人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将出具批单,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申请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并延期,保险人审核确认后将出具批单,自保险人出具批单之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自合同效力恢复后的次日零时起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顺延,总实际保障天数维持不变。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保险人自合同效力终止日起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合同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若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之后的,投保人应在保单所载保险期间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单延期批改手续,保险人对延期部分按延期天数与原施工合同工期的比例加收保险费并出具批单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任何情况下,本合同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以及疾病、食物/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任何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等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任何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在从事非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外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未持有劳动部门和建设行业要求的必须且有效的相关上岗证书的情况下进行特殊工种作业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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