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恐怖袭击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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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恐怖袭击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恐怖袭击造成身故、残疾、烧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将参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该次恐怖袭击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