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给付 | 在年满60周岁之后,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按基本保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轻症疾病手术,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若因意外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发生上述情况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年满60周岁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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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领取医疗费用 |
轻症疾病 |
已交保费 (年满60周岁前可领取) |
基本保额×20% (年满60周岁前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