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综合定期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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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包含合同生效90天后一般身故、全残、急性病身故及猝死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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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但不能单独选择“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且不能同时选择“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猝死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选择的保险责任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之上。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 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1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一)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急性病4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因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猝死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猝死,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猝死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条第三款(一)项情形时,本公司仅承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当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条第三款(二)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同时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和“猝死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条第四款(一)项情形时,本公司仅承担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当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条第四款(二)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同时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和猝死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事故导致或于九十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事故导致或于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猝死身故保险金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猝死,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90日后猝死,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猝死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因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因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九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十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或连续投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因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脏器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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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一般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急性病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猝死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全残、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殴斗、未遵医嘱等;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的;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脏器衰竭;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生命综合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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