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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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主要承担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特有意外烧烫伤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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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我们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 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 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死亡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谁能保

0-60周岁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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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自杀、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详见附表三:《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三”),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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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烧烫伤
基本保额×烧烫伤面积约定比例
意外残疾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七级残疾,可领取保险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烧烫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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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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