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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由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组成。
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旅行医疗
(二) 旅行紧急救援
二、可选保险责任:
(一)旅行缩短
(二) 旅行延迟
(三)旅行证件遗失
您必须投保所有基本保险责任,亦可加投任意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
(一)旅行医疗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旅行医疗责任最高给付限额为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金额。
1. 境外医疗责任
1.1 我们将支付医生需要完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7进行的医疗的费用。
境外医疗的费用包括:
a)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b) 门诊治疗费用;
c) 处方药和绷带费用;
d) 检查费用;
e) 辅助设备(如轮椅、拐杖)的费用,每次保险事故辅助设备使用费用的最高给付限额为2,500元人民币。
除非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立即与我们的紧急呼叫中心取得联系,而且治疗是由紧急呼叫中心安排或得到了紧急呼叫中心的许可,否则我们不承担上述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的,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但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转运至其它指定的医疗机构。
1.2 如果由于无法移动被保险人而在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的时候无法实现医疗转运回国,则我们将支付被保险人无法移动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最长时间截止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后45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1.3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仍需入院医疗,则我们将支付由在境外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支付最长时间截止到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30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2. 牙科治疗责任
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口腔或牙齿损伤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而进行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每次保险事故牙科治疗的最高给付限额为4,000元人民币。
以上1-2项责任保障范围不包括:
a) 以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海外旅行;
b) 由于医学原因必须接受的治疗: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由于医学原因必须接受的治疗(如肾脏透析、慢性病治疗等);
c) 对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的治疗;
d)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听力辅助器的费用;
e) 心理疾病或由于服用了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质所导致的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的费用;
f) 火山泥浴或按摩的费用;
g) 非医学治疗需求的照顾或保护的费用;
h) 心理分析、精神疗法治疗和催眠的费用;
i) 非治疗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和接种疫苗的费用;
j)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k)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的费用;
l)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m)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8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以上1-2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
a)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须即刻与我们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
b) 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赔偿相关的原始发票或能证明其原是有效性的复印件,这类文件归我们所有。
以上1-2项责任的自付额以上各项责任每项责任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承担800元人民币的自付额。
(二) 旅行紧急救援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遇下列紧急医疗情况,我们将通过紧急呼叫中心提供以下24小时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 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事故
1.1 医疗信息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需要,我们可以在被保险旅程开始之前及开始以后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生或备选医疗方案方面的咨询,并指定一名合适的境外医生。
1.2 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提供下列服务:
a) 治疗向导通过我们指定的医生与医院主治医生建立联系,如果需要,还同时与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医生建立联系,确保信息在相关医生之间得到传播。应被保险人要求,我们还将确保通知到被保险人的亲属。
b) 安排医院探视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可能超过5日,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一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至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地点探望,并承担往返的交通费用。
c) 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我们将向医院提供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以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与负责承担治疗费用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担保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承保责
任范围的,被保险人必须在接到我们通知后一个月内偿还我们。
1.3 紧急转运
根据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判断如果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的、适当的治疗,则我们安排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
1.4 医疗转运
一旦医疗情况允许,我们将通过合理的医疗转运方式(包括救护飞机)安排被保险人转运回其居住地或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合适的医院。
2. 遗体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1 遗体转运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2 骨灰运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3 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身故地就地安葬。
3. 子女的转运回国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与其同行的16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我们将安排将子女转运回居住地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
4. 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的目标,则我们将支付最高40,000 人民币的费用。
以上1-4 项责任不包括未经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以上1-4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
a)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须即刻与我们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
b) 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赔偿相关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这类文件归我们所有。
(三) 旅行缩短责任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遇保险事故而影响被保险旅行的继续进行,我们将以预定旅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下列各项原因引发的费用。每个案件中下列各项赔偿金额最高等于下列各项的保险金额。但前提是,在预定被保险旅程时,保险事故是无法预见的,而且由于该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无法合理地完成被保险旅程。
1. 旅程的计划外缩短
如果被保险旅程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完成,我们将按照预定回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回程的额外费用。
2. 延期逗留
如果在被保险旅程期间,由于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移动被保险人或与其同行的风险人9,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此无法按计划完成被保险旅程,则我们将以原来旅行中预定的住宿为标准赔偿被保险人额外住宿费用,包括:
a) 如果同行风险人正接受住院治疗,则最高支付30日的住宿费用;
b) 如果只涉及门诊治疗,则最高支付6,000元的住宿费用。
3. 观光旅游的中断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暂时无法继续被保险旅程,我们将按预定的旅行方式和标准赔偿要赶上旅行团所需的旅行费用。
以上1-3 项责任的保险事故是指:
a) 意外或疾病身故;
b) 意外伤害;
c) 突发急性病;
d) 假体的破损或植入关节的松动;
以上1-3 项责任不包括:
a) 如果疾病是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对战争、民事骚乱或恐
怖主义行为的恐惧的心理反应;
b) 慢性精神疾病,包括阵发的;
c) 依赖捐献者器官和其它辅助治疗的医疗干预。
以上1-3项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向我们提交下列文件:
a) 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赔偿相关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及保险凭证和预定文件,这类文件归我们所有;
b) 如果保险事故导致了被保险人或风险人的身体的严重伤害,则需提供医生证明;
c) 如果保险事故导致了被保险人或风险人突发急性精神病,则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生提供的证明;
d) 如果发生死亡,则需提供死亡证明;
2. 如果我们要求,被保险人还有义务提供证明,并授权我们以专家医学报告的形式,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继续被保险旅程的事实进行调查。
以上1-3项责任的自付额
每项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承担给付金20%的自付金额,但不低于每人240 元人民币。
(四) 旅行延迟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或风险人遭受下列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推迟了被保险旅程的出发日期,而且如果预定被保险旅程时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则我们将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以原来预定的被保险旅程的方式和标准为基础。
本项责任保险事故是指:
a) 风险人的意外或疾病身故;
b) 意外伤害;
c) 突发急性病;
d) 假体的破损和植入关节的松动;
以上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
如果旅行的出发日期推迟,被保险人必须将下列文件提交我们:
a) 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赔偿相关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及保险凭证和预定文件,这类文件归我们所有;
b) 如果保险事故导致了被保险人或风险人的身体的严重伤害,则需提供医生证明,如果患有精神疾病,则需提供精神病医生证明;
c) 如果发生死亡,则需提供死亡证明;
(五) 旅行证件遗失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下列情况导致其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a) 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包括抢劫、盗窃;
b) 意外事故导致的遗失或损坏;
c) 处于第三方托运、存放之下的遗失或损坏;
第五条 其他旅行医疗援助和行政援助
我们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旅行前的非医疗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电话了解关于保险单信息、承保范围、援助程序、及前往国家的基
本信息(天气、交通、住宿)等方面的建议。
二、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
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旅行医疗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境外医疗责任,牙科治疗责任。旅行医疗责任最高给付限额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金额。 |
旅行紧急救援责任 | 如果在旅程中遭遇下列紧急医疗情况,将通过紧急呼叫中心提供以下24小时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事故,遗体处理、子女的转运回国,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 |
旅行缩短责任 | 在被保险旅程中遭遇保险事故而影响被保险旅行的继续进行,将以预定旅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下列各项原因引发的费用:旅程的计划外缩短,延期逗留,观光旅游的中断,旅行延迟责任。 |
旅行延迟责任 | 如果被保险人或风险人遭受下列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推迟了被保险旅程的出发日期,而且如果预定被保险旅程时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则将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以原来预定的被保险旅程的方式和标准为基础。 |
旅行证件遗失责任 | 若在境外旅行时由于下列情况导致其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
援助热线电话 | 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电话了解关于保险单信息、承保范围、援助程序、及前往国家的基本信息(天气、交通、住宿)等方面的建议。 |
法律援助 | 如被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
责任免除
一、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流产或分娩、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从事或进行职业运动(但不包括在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进行的娱乐活动)或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如果该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我们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1、战争、入侵、外敌活动、恶意或者有战争危险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造反,达到起义程度、军事行动程度或者篡位程度的民变骚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且不限于
由任何人或者组织使用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暴力,不论此人或者组织独立行动或者代表或联合某组织或者政府行动,其动机为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者民族原因,包括对政府造成影响和/或造成大众或者部分大众恐慌。及为控制、防止、镇压本条所述情况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因其发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损失、赔偿、成本或者费用;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14、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7、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8、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19、重置丢失文件产生的费用,且无原始报警纪录和收据;
20、任何为了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21、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22、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3、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24、任何在保险单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25、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26、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服务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服务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服务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服务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服务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服务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服务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服务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我们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七、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八、如果发生了一项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首先向其他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或依法应由第三方补偿,则我们将只承担剩余未赔偿的部分。
九、被保险人因前款免除责任情形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境外医疗 |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每次事故的辅助设备使用费用最高限额为2500元) |
牙科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牙科治疗费用不超过4000元) |
突发疾病/事故 |
医疗信息服务+治疗向导+安排探视 |
遗体处理 |
遗体护送、火葬、骨灰运送或安葬 |
安排子女回国 | 安排护送 |
搜索、救援 |
搜索救援+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搜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0000元) |
旅程的计划外缩短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延期逗留 | 实际支出额外住宿费用 |
观光旅游中断 | 约定保额 |
旅行延迟 | 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 |
旅行证件遗失 | 协助补办+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与恐怖活动、妊娠流产分娩、整容、医疗事故、精神疾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参与军事行动、从事高风险职业、使用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的方案或产品治疗、器官移植或捐献、责任期责任范围之外的事故、无原始收据的费用、重置丢失文件的费用、不必要的证件或签证费用、非法贸易或运输、未能按时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延误时间书面证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保单生效日前(含)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未能乘坐安排的替换交通工具、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部分、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