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悦享金生2017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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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养老保障产品,自约定年龄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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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乘以计算系数给付养老保险金。
上述计算系数有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计算系数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可选择的计算系数包括:
计算系数一:1;
计算系数二:1+5%×领取年度数。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21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默认为按月领取。如果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将根据届时的政策进行办理。


二、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在给付养老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养老保险金 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乘以计算系数给付养老保险金。 上述计算系数有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计算系数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可选择的计算系数包括: 计算系数一:1; 计算系数二:1+5%×领取年度数。 如果在达到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21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身故,同时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默认为按月领取。如果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您或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届时的政策进行办理。
身故保险金 1.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二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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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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