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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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重疾保障关爱金,确诊重疾可免交剩余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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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专属附加于“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巧关怀 加倍体贴关爱金
      若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将每年获得一笔金额等同于祝福金的特设重大疾病关爱金,增强生活保障,加倍体贴呵护人生长路。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
      巧呵护 人性彰显豁免金
      若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除可获得重大疾病关爱金之外,对分期支付保费的,本公司将逐期豁免主险(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疾险的剩余保费,为您减轻经济负担,而且还继续享有理财计划的各项权益,彰显人性关怀。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关爱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 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 于重大疾病确诊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于每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给付。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 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 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对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 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 支付。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险 合同终止: (1)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

      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4、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小天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8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小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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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
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多少钱

王先生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关爱金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9%

(确诊重疾后,每年领取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不承担责任 免交主险保费+免交本保单保费
身故 本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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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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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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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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