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保两全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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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两全保障产品,3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期满可返本,主要提供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20/30年,至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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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单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本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附加长顺保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
期数+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本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 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单期保险费 之和×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1)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 付期数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附加长顺保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 期数+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 付期数 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 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 年、30 年和至被保险人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为20 年或30 年的,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75 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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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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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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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意外导致 |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非意外导致 |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110%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