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我们于合同生效日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首期保险费的12%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对于投保年龄为59 周岁的,按下一款约定给付养老金,不再给付祝福金。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以下约定给付一次养老金:我们首次给付的养老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在上一年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福金 | 于合同生效日按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首期保险费的12%给付一次祝 贺金。 |
祝贺金 |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生存,每年于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年满59 周岁后的 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养老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生存, 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以下约定给付一次养老金:首次给付的养老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在上一年给付金额的 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直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总额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祝贺金 |
已交首期保费×12% (合同生效日,领取一次) |
祝福金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年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金 |
基本保额×110% (60岁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每年领取金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额×10%))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