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起,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保险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或附加险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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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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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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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约定领取比例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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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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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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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东方红•财富升(尊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 终身 | 10年 | 20000 |
附加险 |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版) | 与主合同一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224612 | 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224612 | 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祝贺金 | 3200 | 在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生存,保险公司给付一次祝贺金。合同的祝贺金为每份人民币1600元。 |
祝福金 | 1654.5 |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祝寿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满3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者为准),如生存,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