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安·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H2017B)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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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费用保障,因重大疾病导致可双倍赔付。可续保到80周岁。保险金额分为4档,可任选一档。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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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4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5)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16)购买人工器官;


(17)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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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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