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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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保险期限: 至66/77/88周岁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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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3.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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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6821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天安人寿爱守护(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5165
附加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年年 1年 100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499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232.35
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两全保险 66岁年 20年 825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 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0 90日后,确诊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额的45%给付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满期生存保险金 119800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90日后,确诊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给付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500000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Ⅲ度烧伤保险金 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确诊后按基本保额45%给付二次关爱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确诊后按基本保额45%给付三次关爱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1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500 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发生重疾按合同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重疾分成六组,每组给付一次,累计给付6次,首次给付按缴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的100%三者之较大者,第二至第六次依次给付比例为110%、120%、130%、140%、150%。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按基本保额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关爱金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第三次与第二次给付的间隔期为5年,按基本保额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关爱金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25000 90日后且第10个(不含)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按基本保额25%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18周岁前按实际交纳费用200%给付;18周岁后按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 500000 18周岁前身故按实际交纳费用200%给付;18周岁后身故按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给付。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确诊轻症或中症可豁免后面的续期保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确诊重疾可免交续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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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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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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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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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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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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