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高身价,顶呱呱,走遍天下都不怕。(2.5倍身价保障)
保本保值,一诺千金。(1.5倍满期返还)
年轻当顶天立地,年老当老有所依。(养老年金转换)
关爱恒久远,保障永流传。(附加08重疾、附加防癌)
大手牵小手,一路伴你走。(主险+附加防癌保费豁免)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给付条件 |
给付金额/利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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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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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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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
为以下二者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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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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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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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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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 |
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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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益 |
保单贷款、减保、转换条款、满期养老年金转换等 |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保险期间:
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60、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