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30年 | 18-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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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 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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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