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_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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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费:
1000元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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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生存金 保险费*0.02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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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保险费*0.5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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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156,312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 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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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保额*4扣除60周岁后已领取的金,已交保费,已交保费*1.1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 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 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 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 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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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 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 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 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 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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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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