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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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0至30年的意外保障;百万身价保障;高龄高保至80周岁;交通意外额外领取翻倍保险金。
保险期限: 20/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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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和(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2)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起365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365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3)发生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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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吸食毒品;猝死;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细菌感染;潜水等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 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10
自驾车意外身故 保单生效起含365日内 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起365日外 基本保额×10
其他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付伤残金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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