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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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2种重疾+10种轻症重疾赔付,身故可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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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重疾保 险金,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按照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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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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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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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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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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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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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轻症重疾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5%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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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18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重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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