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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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重疾、80种重大疾病和1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轻症重疾分为5组,最多5次赔付,确诊轻症重疾或少儿特定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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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1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五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2.3.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3)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乘以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主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3.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若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3.4轻症重疾或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2.3.5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五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 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在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自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3)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未满18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若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轻症重疾或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和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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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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