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传家C款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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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合同第5年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和关爱生存年金,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还可免交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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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2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和关爱生存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


2.4.2.1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4.2.2特别生存年金
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2.3关爱生存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24周岁、27周岁、30周岁、3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一次关爱生存年金。
关爱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2.4.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投保人未变更。


2.4.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 若合同生效时年龄未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合同生效时年龄已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关爱生存年金 若合同生效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24周岁、27周岁、30周岁、3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一次关爱生存年金。 关爱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投保人未变更。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9)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0)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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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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