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5.1和2.5.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5.1和2.5.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本次事故发生前(含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5.1和2.5.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5.1和2.5.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在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