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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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分红保险,年金每月领取一次,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和保单分红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18-49/54/59/6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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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金福年金 安享晚年


储备养老金,您开始行动了吗?养老金的筹划开始的越早,压力越小。我们的生活充满变化,有一件事却不会改变——那就是终有一天我们会变老。《友邦金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款集身故给付、月付年金、增值红利、现金红利于一体的分红型年金保险,月付年金保证您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保单红利可以增加收益,助您安享精彩的晚年。

 

风险提示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合同采用增值红利及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
增值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产品基本特征

 

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并将以《红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客户每张保单的红利金额。


保单特色


养老年金,按月给付
未来月领养老金明明白白,老年生活轻松惬意。
您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未来的月领年金金额及领取期限(十年或二十年)。

 

增值红利,锦上添花
增值红利有效的充实保障,为养老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现金红利,安享无忧
年金给付期间,现金红利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为您实现精彩的晚年。

 

多种选择,灵活规划
提供四种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和两种年金给付期间供您选择,可与其他产品自由组合,灵活规划。

 

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 *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交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 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10年期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24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20年期年金保险)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

 

《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产品名称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年金领取期限
金福A款 55岁 十年或二十年
金福B款 60岁 十年或二十年
金福C款 65岁 十年或二十年
金福D款 50岁 十年或二十年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于年满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120%)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于年满合同约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 - 已给付年金(10年期)或身故时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240 - 已给付年金(20年期)。
红利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月付年金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年满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单月份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月付年金金额。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四岁;


《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九岁;


《友邦金福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九岁。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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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年龄前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20%
含约定年龄后 [基本保额×120-已领取年金(10年期)]或[基本保额×240-已领取年金(20年期)]
月付年金 约定金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10 年,年交保险费 20688 元,60岁开始领取年金,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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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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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寿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4.身故、全残或重疾豁免保费:有
5.满期保险金:有
6.投保人关爱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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