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家倍无忧”保险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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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节假日双倍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特定意外双倍给付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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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友邦家倍无忧”保险计划 由《友邦家倍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家倍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家倍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组合构成。

 

保险责任


友邦家倍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本条以下第一和第二款保险金对本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节假日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则本公司按以上各款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友邦附加家倍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主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一百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则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最高限额。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视剩余的部分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友邦附加家倍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且符合主合同保险责任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在确认伤残的类别、等级和给付比例后,按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节假日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我们按节假日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双倍赔付。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在限额内按实际医药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补偿金。
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若遭受特定意外事故,我们按主合同保险责任给付双倍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及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家倍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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